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试行版)
目录
一、总则
二、实验室行政管理
(一)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三、实验室科研管理
(一)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二)科研成果管理条例
(三)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四)学术活动管理条例
(五)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四、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是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依托于新疆大学,与中山大学合作建设的具有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自治区级科研实体。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对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科研建设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瞄准国际学术研究前沿,聚集一流科研人员,在新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研究与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研发与推广、干旱区旅游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旅游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把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学术研究高地;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战略,对接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深入研究解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完善和优化新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整合文化旅游资源,促进新疆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新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的政府智库与业界智囊。
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定位为“三个研究方向,一个数据平台建设”。包括“新疆历史文化挖掘与再现研究”、“新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新疆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及“新疆旅游大数据平台”。第一个研究方向由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及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共同建设,分为“新疆历史文化资源研究”和“新疆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研究”两个子方向;第二个研究方向由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旅游学院,及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共同建设,包括产品开发与产业创新、新疆旅游企业管理与创新、游客行为与市场营销三个方面的研究;第三个研究方向由新疆大学旅游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及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共同建设。包括“新疆旅游可持续发展监测”、“资源环境约束下的新疆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与路径研究”及“新疆文化旅游发展治理研究”。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重点实验室实行新疆大学—中山大学联合实验室管理新机制,联合成立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的基本管理制度。由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新疆大学—中山大学)聘任实验室主任一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在管理上接受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依托单位新疆大学中山大学的指导,学术上对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事物管理、人员聘用、资产管理、督查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聘请和接待国内外、疆内外知名专家等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审查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确定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资助,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实验室行政管理
(一)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效分配和利用实验室人力、物力资源,保证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成立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第二条:室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正副主任、各方向研究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成立了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研究院办公室,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运转和日常工作,重点实验室由一名专职实验员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科研管理、学术活动、财务等各项日常工作。室务委员任期5年,5年到期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重点实验室室主任、副主任由新疆大学中山大学进行换届,每次更换二分之一人员。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主管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重要事项均由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下设的各研究室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由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月由一位室务委员会委员负责收集议题、开展讨论、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室的研究能力与学术水平,科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与科研活动,特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各方向研究室主任组成。学术委员12名按一定比例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5年到期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新疆大学中山大学进行换届,每次更换二分之一人员。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内容:
(1)确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布局与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及各成员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指导重点实验室各项学术活动。
(6)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7)学术委员会主任依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临时学术会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超过参加表决的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可报请室务委员会批准,聘请重点实验室学术顾问若干名,协助学术委员会指导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各项学术活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胜任相关工作需提请旅游学院批准,即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各研究方向的骨干固定人员(各研究单元的责任研究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责任研究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条:各研究方向及课题组应根据研究需要,结合科研经费和科研队伍现状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提请工作人员需求计划。经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本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邀请人负责落实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五条:每位工作人员(无论是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还是辅助人员)享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
三、实验室科研管理
(一)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1. 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本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加强室内外的人才交流与科研工作,促进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
第二条:开放课题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以外的研究人员(即兼职/客座研究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的科研课题,特别是在重点实验室内进行的课题。由客座研究人员和固定人员共同申请,客座人员担任课题第一负责人,固定人员担任课题第二负责人。
第三条:申请课题应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或为实验室提供新增长点,促进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本实验室采用开放式课题征集科研项目,并且重点实验室成员根据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和所在高校名义研究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国内外相关领域科研人员的申请课题需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和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范围,申请者需取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凡具有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博士后经历或相应水平的国内外学者可与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
第六条: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时,需两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第七条:本实验室每隔两年每年5月通过室务会议制定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开始受理申请。开放课题的申请每两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本实验室实行方向研究室主任负责制,每项立项课题由课题组主持人全面负责相关课题的组织与实施。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课题,课题组长按在立项申请的贡献由重点实验室主任选聘,课题组副组长和参加人员由组长按双向选择原则提出聘用意见。课题组长因工作调动或出国在半年以上者,由重点实验室与任务委托部门协商另行指派。
第九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2. 开放课题学术管理
第一条: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按立项申请书撰写详细的研究计划,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课题负责人根据任务批准书和立项报告制定课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进展计划,包括研究内容、人员分工、经费开支、预期成果、年度进展指标,报主任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对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重点实验室处理不了的报旅游学院或学校科技处与任务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本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每年年中进行中期检查,第二年12月底,课题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提交结项申请书,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决定是否可以结项,如不能结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室务委员会的同意,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结题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可申请延期,按批复意见办理。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九条: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论文须标注由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条:对在年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者,由课题组长推荐,报重点实验室领导批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且其署名事项须满足第四条要求。
(二)科研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条: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所有成果经汇总由重点实验室或新疆大学科技处管理,属国家所有。
第二条:资助课题科研成果如为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应署名“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Xinjiang’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urism”,并署通讯单位,注明课题支撑为“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Xinjiang’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urism)。如申请专利,专利权为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的合作者,重点实验室应同为专利权人。
第三条: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在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
第四条:资助课题结束时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图件、图集、模型、软件等)和原始资料复印件(论文、著作、专利、获奖成果证书、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
第五条:理论性成果以论文或专著的形式表达。理论成果在国际著名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后,及时报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处各1份存档。
第六条:理论性成果的质量以引用情况和公开评价的方式评定。作者应注意信息反馈。按年度将国内外引用情况和评价意见收集、整理后送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处各1份存档。重点实验室每年为实验室成员对成果进行检索。
第七条:应用性成果的质量以项目验收和鉴定的方式评定。科研课题结束后,课题组会同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科技处与任务委托部门协商组织验收或鉴定。成果鉴定验收前,由课题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提出验收或鉴定的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后,由学校科技处报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示意见,由校、室共同办理。
第八条:课题结束后,每年12月底前,重点实验室经验收或鉴定的科研成果,经发表的论文或专著等,由重点实验室归口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有关成果管理办法在科技处进行成果登记,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详实的科技档案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条:经发表的论文、专著和经验收、鉴定的成果,根据其成果的规模、水平、作用或效益向自治区或国家申请相应等级的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等奖励,由主要完成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请奖申报书,于每年3月15日前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学术委员会审查,由学校科技处报校长批准后申报奖励。
第十条:重要发明、发现,重点实验室要及时协助发明人通过学校科技处按国家专利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专利申请,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成果奖励按国家、教育部或学校、学院和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经费和课题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经费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课题经费严格实行全成本核算,由课题组长负责,按课题归口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开支包括:(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2)设备费(含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3)资料费;(4)调研/会议差旅费;(5)通讯、办公用品费;(6)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基金课题有关的并标注“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学术论文版面费;(7)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8)劳务费(含主试及被试劳务费,该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助金额一般为普通项目3-5万,重点项目10-25万。所有项目资助时间为 2 年,资助经费分年度核定,相关费用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使用报账均需通过重点实验室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所有课题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第二次下拨时间为第二年年初。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根据课题研究人员提交的课题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时间和额度。
第六条: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报账,未使用的经费根据课题预算做出经费使用决算,务必在半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如未使用完,将由重点实验室收回。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接受室务委员会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四)学术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联系,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开阔学术视野,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重点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类高水平学术活动,重点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第二条: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应在两周内将邀请信复印件、会议日程复印件及论文等交实验室归档,参加重大国际会议后回到实验室一月内,应在重点实验室做一次口头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
第四条:每个课题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会议。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每年举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
第六条:对应邀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重点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1)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重点实验室负责在乌鲁木齐市2天内的食宿;(2)专门邀请:重点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重点实验室与负责邀请人分担。其他情况由室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七条:每次学术活动应保留相关照片、资料等,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宣传、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重点实验室时,都必须签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和重点实验室各持一份。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重点实验室。否则不予批准毕业论文答辩、作出站报告和办理离室手续。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为充分保护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奖励。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必须署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六条: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新疆历史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Xinjiang’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urism,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并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成员每年公布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论文影印本或复印件,及论文的电子文本上交一份至实验室,以便进行成果统计后上报上级部门和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上公布。
四、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对于新进入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4)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第六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第八条: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损坏硬件和软件,当事人照价全部赔偿。
第九条:为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
(二)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证重点实验室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各条制度,望严格遵守。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设专兼职安全员两人,分别负责全体实验室和新疆大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在房间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水电安全,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好水、电、气、门窗。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严禁吸烟、用餐、吃零食、玩牌等其它与科研业务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来访人员进入本实验室需由校、室批准。重点实验室人员不得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人员进出需持有门禁卡/钥匙,遗失或损环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同时应及时注销或更换门锁。
第七条: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使用安全,正常运转。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有专人管理,严格使用登记和交接制度,出现故障要全部报告,及时维修。如需拆卸和改装设备,需经室主任提出意见,报重点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全室人员应积极创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桌椅、办公用品应放置有序,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重点实验室的环境卫生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实验室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实验室欢迎国外(或旅外)科学家来我室进行学术交流。重点实验室将提供良好的学术讨论环境并在食宿、交通方面予以方便和协助。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支持固定成员邀请在本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国外(旅外)专家、学者来室从事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合作研究。邀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由本实验室提供部分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旅费可在课题经费中开支,其余费用由本人自行解决。特别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协调解决。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鼓励出国短期合作研究。每年出国合作计划由科研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决定通过后方可赴国外进行短期(一般为1-6个月)合作研究,经费由课题经费中开支。计划执行后要提交总结及学术论文。